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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郎”之争终审宣判 罗林赢了潘晓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16:27 新华网

  一度在娱乐圈内备受关注的“刀郎”与“西域刀郎”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和因经销刀郎音像制品而引发的大圣文化传播公司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不正当竟争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不正当竟争案作出的判决,判令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西域刀郎”)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包装、装潢与罗林(“刀郎”)专辑《2002年的第一
场雪》相近似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在《广州日报》娱乐版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赔偿原告大圣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71万元。

  而罗林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潘晓峰、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一案部分判决内容进行了改判,终审判决结果是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停止在非罗林创作或表演的作品上署名“刀郎”或“西域刀郎”的行为;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在《广州日报》娱乐版上刊登声明,向罗林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潘晓峰赔偿罗林三万元。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歌曲专辑CD光盘(即罗林专辑)出版发行,该专辑收录了歌手罗林以“刀郎”作为艺名演唱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12首歌曲,包装上标有天津音像公司出版、新疆德威龙音像公司出品、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先之唱片总经销等字样。封面文字和图案设计者是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林专辑封套以灰、蓝、白色调为主,平版印刷,包装盒盘面是雪花飘落中的蓝天雪山,盘面纵向排列有深蓝色“刀郎”大字,字下为横向排列的汉语拼音“Daolang”,封面左上角和下侧横向标有蓝底白字“2002年的第一场雪”、“歌喉征服西域的传奇歌手2004年首张个人专辑”字样。封套背面上部为歌曲目录,标有《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12首歌曲;下部为雪山图案。上下部之间除标有出版单位、出品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以及策划、监制等署名外,还标有音乐总监“罗林”,配器“刀郎”等字样。封套侧面均标有“刀郎”和“2002年的第一场雪”字样,其中“刀郎”二字比较突出。该专辑内附折叠成方形的歌词本,封面图案以及文字内容与光盘封套正面相同。

  2004年6月,收录有歌手潘晓峰演唱歌曲的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CD光盘专辑(简称潘晓峰专辑)出版发行,该专辑封套标有民族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经典世纪文化发展中心制作,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发行等字样。其封套画面以黑、黄、红、白色调为主,正面是晚霞映衬下的雪山,中间有横向黑色“刀郎”大字,为凸版印刷;“刀郎”二字的左上角有红色纵向印章状“西域”小字;中上部是横向文字“2004年寻找玛依拉”,下方是“歌喉征服西域的传奇歌手2004年震撼出击”小字。该专辑封套背面上部为歌曲目录,共有11首歌曲,为纵向印刷,中间标有出版单位、监制内容,其中编曲为四毛、潘晓峰,合声和吉他为潘晓峰。潘晓峰专辑内附有折叠成方形的歌词本,其封面画面与封套画面相同,歌曲目录中标有《寻找玛依拉》曲作者“石磊、刀郎”,编曲者“四毛”,吉他演奏者“刀郎”;《还等什么》和《无法忘记你》词曲作者和编曲者“刀郎”;《影子》曲作者、编曲者和单簧管演奏者“刀郎”等字样。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浙江省等25个省市自治区购买了罗林专辑和潘晓峰专辑。所开具的80余张发票中,有3张将潘晓峰专辑写为“西域刀郎”或“刀郎(西域)寻找玛依拉”,其余多未将“刀郎”和“西域刀郎”明确分开,如“刀郎”和“刀郎(寻找玛依拉)”;“刀郎CD”和“刀郎CD寻找玛依拉”;“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和“刀郎寻找玛依拉”;“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和“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刀郎”和“刀郎2004”;“刀郎2002”和“刀郎2004”等。其中在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潘晓峰专辑、写真集的单据上显示“刀郎-2004寻找玛依拉”、“刀郎写真集”字样。

  潘晓峰专辑出版发行之后,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发行了潘晓峰第二张专辑《都怪你》、《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内有《都怪你》CD、潘晓峰专辑CD和DVD、潘晓峰写真集)以及《西域刀郎都怪你》一书,唱片和书籍的外包装上“西域”二字仍以印章状红色字体印刷于“刀郎”二字的左上角,均明显小于“刀郎”二字,但与此前的潘晓峰专辑上的“西域”二字相比有所加大。《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和《西域刀郎都怪你》一书外包装上均印有潘晓峰大幅照片。

  在《西域刀郎珍藏全集》外包装封面上印有“庆祝西域刀郎正版专辑销量超过一百万”字样;《西域刀郎都怪你》一书序中亦称第一张专辑发行量突破40万张,仅用10天就完成第二张专辑,总发行量超过100万张。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在庭审中称此仅为宣传之用,实际销量并未达到上述数量,但未提供其销量的相关证据。

  图书大厦公司共销售潘晓峰专辑1309张,并提供了其中500张的出库单,系通过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从北京华能大地音像中心进货,进货单上注明的品名为“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图书大厦公司已停止销售潘晓峰专辑。

  据记载,“刀郎”又称“多郎”、“刀朗”等,刀郎人系维吾尔人的一部分,主要生活在新疆的叶尔羌河流域等地,刀郎人有自己的民间文化,现在主要表现在歌舞方面,其中又以劳动生产和爱情为主要内容。罗林专辑中的歌曲与刀郎文化并无关系。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收录有罗林演唱歌曲的罗林专辑早于潘晓峰专辑推向公众,罗林以“刀郎”为演唱者艺名,在专辑中收录多首民族风格歌曲,突出表现了西北民族的曲风特点,一经推出其歌曲在民间广为传唱,“刀郎”作为罗林的署名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

  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制作的潘晓峰专辑晚于罗林专辑推向市场。该专辑中无罗林演唱的歌曲作品,但潘晓峰专辑却收录与罗林专辑曲风近似的歌曲、配以相近似的雪域背景,追求与罗林专辑近似的视觉效果,尤其在其专辑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潘晓峰“西域刀郎”艺名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其结果是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的行为是对罗林署名权和演唱者权利的侵权假冒,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后果应当限于罗林个人经济损失的范围,而一审判决依据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发行潘晓峰专辑数量以及版权费用确定其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所以一中院对此予以了纠正,并根据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对于大圣文化传播公司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潘晓峰、西单图书大厦之间的不正当竟争纠纷案,事实与罗林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潘晓峰、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一案基本一致。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中院均没有予以采纳,因此驳回了其诉讼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文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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