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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女婿讨要“祭祀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0: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由于女婿未将女儿去世后安葬于何处告诉岳父母,岳父母为讨要祭祀权,将女婿告上法庭。昨天,我省首例祭祀权案在淮南宣判,被告一审败诉。

  2001年元月4日,淮南李某因病去世,次日火化。李某火化后,其骨灰由丈夫王某保管。但王某岳父母多次询问女儿李某骨灰是否安葬、安葬何处,王某均未明确告知;其岳父母多次提出祭祀女儿的要求也被拒绝。

  2005年底,老夫妻以其女儿李某骨灰去向不明,无法祭祀为由,将女婿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时安葬其女儿的骨灰,并支付两原告精神抚慰费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其妻李某去世后的第二天便火化了。之后,其岳父李某某要求王某安葬女儿的骨灰,而且只能王某一人知道地点,免得让其岳母天天去探望,影响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王某答应了岳父的要求,一直守口如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关于对死者骨灰去向予以保密,是应原告要求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两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对去世的女儿享有祭奠权。王某未将李某骨灰存放地或安葬何处告知李某父母,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岳父母无法祭奠,侵犯了两位老人合法的祭奠权,有悖于社会风俗;王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还造成了原告精神上受到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遂依法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合法墓地将李某骨灰予以安葬,并告知原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杜晓峰 本报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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