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责任人可追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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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有望于明年施行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违规造成重大事故,最高可罚款20万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近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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