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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责任人可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有望于明年施行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违规造成重大事故,最高可罚款20万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近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最高可罚款20万元。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报记者吴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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