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撞人拖行3公里致死 “2·27”肇事案宣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4:59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秦璇 通讯员 龚明 实习生 郑茜 报道:昨日,武汉“2·27”交通肇事逃逸案(楚天金报曾多次报道)的3名案犯被判刑。其中,无照驾车、撞人逃逸并将伤者拖挂致死的江军,因有自首、立功表现,被从轻判处拘役6个月。 经审理查明,2月27日晚9时许,陈明驾车沿107国道从武昌向纸坊方向行驶,途中,陈明在明知其表弟江军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仍将车交其驾驶。当车行至洪山区红霞村村委
经调解,陈明的家属与朱涛、侯明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朱家获赔11万元,受轻伤的侯明获赔1.55万元。6月16日,洪山区检察院以江军、陈明犯交通肇事罪、童小鹏犯窝藏罪向洪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江、陈、童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无辩解。 法院认为,江、陈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系自首;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童小鹏查获归案,有立功表现;陈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均可减轻处罚。遂以上述罪名分别判决三被告拘役六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