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企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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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7: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赵翔)江西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三总师”之外,将会出现一个新的高级管理职位———“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将被赋予“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管理大权。7月11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出台了《江西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中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不设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中,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业。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均有条件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