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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少女”盗贼判了5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8:28 青年时报

  两百元!少女铜像“幻”被切割卖掉后,站在被告席上的四个人每人只分到了两百元。可就是这两百元,让他们都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昨天早上,“城东少女案”在江干法院开庭。经过一个早上的审理,11点30分,此案当庭宣判。

  做最后陈述时,哭着对法官说“我家里有生病的母亲,还有6岁的女儿,我爱她们,不想失去她们”的刘旭金,怎么都想不到,他一直以为的仅仅是偷了一具铜像,要换来好几年牢狱生活。

  刘旭金和郭海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各处罚金2万元;犯销售赃物罪的胡永忠和吴利民,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和1年6个月,分别被处罚金5000元和1万元。

  被告人胡永忠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两名同案犯,属立功,鉴于此,法院对其从轻判罚。

  250斤铜像只卖了2250元

  “一开始我不敢的,他们再三教唆我,我才去的。”这是刘旭金在庭上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刘旭金口中的“他们”,正是此案的另两名犯罪嫌疑人“云南”和“贵州”(均为绰号)。目前,两人仍在逃。

  刘旭金说,“云南”和“贵州”是他在城东公园认识的,彼此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一次,“云南”和“贵州”叫他去偷铜像。“第一次我说不去,可第二次他们再来叫,我就去了。”他们还叫来了“河南”———郭海心。

  2月27日凌晨1点多,一行4人来到城东公园。郭海心和“贵州”负责锯,而刘旭金和“云南”负责放风。

  等锯得差不多了,四人便合力将铜像推倒,装在了事先准备好的大编织袋内。

  最后,250斤的铜像以每斤9元的价格,卖得2250元。

  案件焦点:铜像到底值多少钱

  四人中,只有吴利民聘请了代理律师,为其进行了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

  律师认为,盗窃铜雕塑不同于盗窃窨井盖、电线电缆等设施,可能带来人身损害。而且少女铜像只是复制品(原作属于设计师),被盗并没影响原作的艺术价值,所以请求从轻处理。

  对此辩护,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旭金和郭海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而两名销售赃物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同样构成犯罪。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检察官认为比较合理。因为按照浙江地区的标准,盗窃数额满2万元即为巨大,可判处3年到10年。而根据鉴定,铜像价值38000元。

  检察官还表示,这次判决以后能给类似行为带来很大的威慑力。“以前,偷铜的行为很多。这次判决,将给他们一个很好的警告。”

  律师说法

  为什么是盗窃罪

  为什么没有以“毁坏公私财物罪”对刘旭金和郭海心起诉呢?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律师为记者做了解释。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上看,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而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观故意只是毁坏破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此案是在盗窃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也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经过比较,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认定为盗窃罪。

  厉健还举了个类似的例子:

  今年3月份,史某在山东先后盗窃空调外机铜管20多根,造成损失3000元。如果以盗窃罪论处,他受到的惩罚将很轻。但从史某偷盗造成的破坏性上,警方向检察机关提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提请批捕。这意味着史某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胡育萍 通讯员 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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