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启用保护名录制度保护重要建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9:2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为重要建筑的保护名录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保护条例》规定,南京实行重要建筑的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南京市政府批准、公布。列入名录的建筑和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