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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交通局贪挪窝案:局长被判刑十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09:53 石家庄日报

  本报保定电(记者汪洋石英杰)日前,保定市中级法院对顺平县交通局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作出终审判决。顺平县原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史青(曾任顺平县交通局书记、局长)因挪用、贪污公款6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此外,顺平县交通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建坡,顺平县交通局原工会主席、收费站站长、财审股股长孟金娜也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保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中旬,史青的战友崔某向其提出借款50万元,用于崔某妹妹一家出国的费用。史青指派孟金娜以预付给顺平二建道路、围墙工程款的名义,从该局设在顺平县工商银行的账户支取现金50万元。2002年8月17日,由史青、孟金娜一起到北京将款交给崔某。后因崔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孟金娜又将单位小金库的50万元以集资款冲回付款的名义平账。2003年10月间,顺平县二建公司高某归还县交通局20万元借款后,史青将其中8万元据为己有,孟金娜占用2万元,剩余10万元史青作为工程款给了顺平二建的张某用于建交通局住宅楼。

  2002年间,顺平县交通局建造了8套住宅楼,并决定分给该局7名班子成员及运管站站长各一套。史青、张建坡二人决定,由单位给史青、张建坡、孟金娜及王某、葛某各补贴4万元,并由负责住宅楼建设的张建坡给5人虚开了收建房款4万元的收据。为此,史青、孟金娜将维修宿舍款中的20万元付给顺平二建,作为5人的应付建房款。因收据效力等同于现金,法院据此认定史青、张建坡各贪污4万元。另外,由于这八套住宅尚未分到具体人名下,八套住宅楼的征地费也是由交通局所出,所以该住宅楼仍属于交通局的部分价值,不认定为贪污。

  法院还审理查明:2001年3月14日,被告人史青指派被告人孟金娜,将本单位的20万元公款借给其战友崔某;2001年11月初,被告人史青指派孟金娜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40万元借给了顺平县宝琛建材有限公司王某;2003年7月初,被告人史青指派孟金娜将本单位的账外资金50万元借给其战友刘某;2003年6月23日,被告人史青指派孟金娜,将该局卖车所得款20万元借给该县二建公司,四次总计将130万元公款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这些款项有的在三个月内已经归还,有的在案发后被追回。由于这些款项均由被告人史青个人决定,以顺平县交通局的名义借出,且被告人史青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法院查明,案发前孟金娜在该局征费站食堂内将自己保管的小金库账簿及凭证销毁;还将其参与套取的保阜、保涞路赔偿款,以“李路广”名义存在蒲阳镇信用社的40万元存折烧掉,打算以后挂失支取。由于孟金娜处于服从地位,与史青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足以证实其对40万元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最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史青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建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孟金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悉,2004年9月10日,定州市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史青贪污8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孟金娜贪污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建坡无罪。史青、孟金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定州市检察院也同时提出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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