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订食品安全条例 强制召回不安全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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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2:0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网广州7月21日电 周芳 危害公众健康的不安全食品被发现后,生产经营者必须将其召回。记者昨日从广州市食品安全网上获悉,正在拟订中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第七稿的起草工作,其中专门对召回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要从田头管到餐桌 据了解,条例在起草思路上确立了五项总原则,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多个部门各管一段 据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条例草案在规定上仍然沿袭了多个部门的思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以及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农、林、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强制召回定为制度 据了解,条例草案的第七稿中,专门列出一节,对食品召回作出了专门规定。草案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强制召回在草案中作为制度规定下来。草案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