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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捐款可税前全额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14: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乔俊楠报道:近日,广东各界纷纷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许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伸出了援助之手。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准予其将捐赠款项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可依据受赠方出具的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或者资产交接清单加以确认。申报时自行按比例税前扣除,不需事前经税务机关审批。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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