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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未还完就把房子卖法院两审理判决结果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0:41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黄维) 将住房卖给亲戚,亲戚在未交足房款的情况下将房屋和他人交换,然后举家消失,为了讨要房屋,他们将亲戚告上了法庭。榆树市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是,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在执行了四年,因存在争议房屋仍未要回的情况下,该法院逐渐认识到原审可能存在问题。法院再审该案后宣布,撤销初审判决,并驳回原审中原告许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因

  款未付清 将房转让

   许女士家住榆树市,1996年5月18日,她和丈夫将正居住的93平方米的住宅楼出售给丈夫的表妹,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表妹以10万元人民币购买该住宅楼,因资金短缺,分两次付款,他们替表妹夫妇贷款5万元,收做房款,利息和本金由表妹夫妇到期付给,协议声明另外5万元钱需在1996年末付清,款清时交付房照。

  协议签订后,许女士将楼房腾给表妹一家居住,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到了年末表妹竟没将另外那5万元钱付清,多次索要未果情况下,他们也没将房照交给表妹。

  1999年3月23日,表妹找上门来,让其表哥(许女士的丈夫)写证明说该楼没有房照并将房子卖给她,如再转卖,房照由表哥负责办理。虽然表妹没付清房款,但碍于亲戚情面,表哥还是写了证明。时隔不久,许女士再去找表妹要钱时,发现她已将房屋和其丈夫的哥哥交换,还听说表妹用那张证明在换房时赚取差价2万元。

  初审

  合同无效 房子退回

   2000年春节,许女士和丈夫去表妹家要钱,表妹称过完年卖了猪就给钱。可过完年,许女士再找表妹时,表妹一家三口不知去向。2000年4月6日,许女士将表妹夫妇告上法庭。称其拒不付第二期房价款,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将住宅楼依法返还。

  2000年12月1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将5万元房价款返还给被告。

  再审

  合同有效 不能解除

   2001年5月29日,《榆树报》刊登房屋执行公告。就在要执行时,表妹丈夫的哥哥提出书面异议,却被法院驳回了。此后,他再次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诉,也被法院驳回了。其间法院几次强迁,都因受其阻挠而中止。2004年12月2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再次下发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再审中,法院认为,原审中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基础上签订的,在协议中明确注明此协议自签字时生效的条款。故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审在认定该合同是附条件的协议而确定买卖协议无效有误,再审中应予以纠正。再审中,许女士提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2006年6月22日,再审判决:一是撤销2000年的初审判决;二是驳回原审原告许女士的诉讼请求。

  表态

  认识不透 知错就改

   此前已执行了四年没有结果,法院领导对再审表示,被执行人反应很激烈,法院开会研究此事时发现争议问题:根据初审时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合同,现在看来,是当时对《合同法》认识不够造成的;协议上写了“此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双方都已承认有效;对于原审结果法院不回避,承认当时认识不够,应改正这个错误。法院工作人员还表示, 许女士可按对方违约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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