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20年前在学校被标枪伤害,伤害后果20年后才发现,我能否要求学校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1:07 哈尔滨日报

  ●问:我在20年前的1986年6月考入了本地的重点高中,同年课间在学校操场被学生投掷的标枪击伤头部,造成脑组织外溢的重大伤害,经抢救脱险,学校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2006年4月5日,我去市中心医院检查时,又被确诊出由当年标枪伤害引发的颅脑损伤综合征、颅骨缺损等病症,需要一大笔治疗费用进行治疗。请问,我能否要求学校赔偿我的医疗费用?

  ●答:你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身体受到伤害,伤害结果在受伤后发现,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是一年。”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据此,你的头部受伤虽于1986年治疗,但损害后果即颅脑损伤综合征、颅骨缺损等病症是今年才显露出来的,经医院检查,该伤势确系由20年前标枪击伤头部引起的,此时你才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从此时即2006年4月5日开始计算,从该日起一年内你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你的权利。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丽丽

  咨询部电话:82625744 82620766

  值班律师电话:13351007996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平路70号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