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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在小区内服刑的犯人;他们每月参加一些公益劳动…… 走近我省首批社区矫正对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1: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他们在社区服刑

  如今,27岁的李明生活得异常平静。每天按时上班,在家人的协助下,在其居所附近的街面上,李明打理着一间不大不小的商铺,从事大型机械经营销售,生意也算红火。

  和两年前不同,今天李明身上少了几分躁动和气盛,多了一些安静和沉稳,昔日那
个年少轻狂的李明正渐行渐远。

  平静地生活在自己的社区里,李明和周围的普通居民没有两样。也许没有人会想到,李明是一位正在服刑的犯人,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2004年8月,李明与生意上的客户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李明竟然举起菜刀,将那位客户砍成轻伤。2005年7月,因故意伤害,李明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管制。

  社区矫正,以往大多数人只在港台及国外的影视中听说过的事,今年我省悄然试点。今年6月初,合肥市瑶海区首批20名社区矫正对象陆续被接受到所在社区,李明是其中一员。

  2005年年底,《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台,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肥东县,淮北市杜集区,亳州市蒙城县,宿州市埇桥区,蚌埠市龙子湖区、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淮南市大通区、八公山区,滁州市琅琊区,六安市金安区,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巢湖市居巢区,芜湖市南陵县,宣城市宣州区、旌德县,铜陵市铜官山区,池州市东至县,安庆市宜秀区、怀宁县,黄山市祁门县等为首批试点地区。

  我省要求试点地区“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矫正对象的矫正生活

  6月13日,李明和另外两位社区矫正对象一起,来到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司法所报到。李明被安排在所居住的建设社居委接受矫正,期限为7个月。

  7月20日上午,在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司法所,“我现在过着正常人一样的平静生活。”提起自己正在经历的社区矫正生活,李明没有丝毫回避,语气平淡。显然,他已经度过“犯事”之后的心理低沉期。

  如今,李明的社区矫正生活正按部就班地进行着,他参加的社区矫正活动主要包括:

  ——每月参加定期帮教会,主要是学习相关法律、法规。7月6日,李明和另外一名矫正对象一起,在建设社居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学习了刑法的《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三条。根据建设社居委为李明指定的“矫正计划”,李明接下来一次学习时间安排在7月24日,学习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每月参加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7月份,李明已经参加过一次,是和社居委的保安人员一起,参与社区夜间巡逻值班,时间为8小时。

  ——每月5日,李明必须按时到所属车站街道司法所报到,如果遇到外出三天以上,他必须提前请假。报到时,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人张磊会与李明进行一次长时间的谈话,谈话内容涉及李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多个方面,主要是帮助其从内心深处认识以前的错误,并不断矫正自己。

  ——每月提交一份书面自我矫正总结。每周与社居委的帮教人员或志愿者进行一次联系,可以在家通过电话联系。

  “社区矫正是要让那些罪行较轻微的人重新做回好公民。”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说道。

  很明显,李明没有辜负这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良苦用心。他的矫正责任人张磊在其6月份的考察表鉴定栏里写道:“工作较稳定,态度端正,未有重新犯罪情况,思想情况稳定。”同时,建设社居委在对李明6月份的情况鉴定中,也特别指出“与周围邻居和睦相处”。

  李明对自己按时解除社区矫正充满信心。

  社区矫正要人性化操作

  6月初,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首批接收了两名社区矫正对象。32岁的胡女士因交通肇事被安排在五里井社居委接受社区矫正,张先生在合浦北村居委会接受矫正。

  尽管只要再过一个月胡女士就能结束社区矫正生活了,但她至今还是无法走出那场交通事故的阴影。胡女士原本是一位公交驾驶员,两年前,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此后,胡女士就告别了驾驶生涯。

  五里井社居委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孙国丽介绍,胡女士一直不敢面对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她的很多亲戚邻居至今还被蒙在鼓里。

  “为了尊重她的意愿,我们每周定期的会面都安排在街道进行,以免惊动她的邻居。”孙国丽说,“在安排她参加公益劳动时,也非常注意保护她的身份。”

  张先生是一位转业军人。两年前,妻子检查出患有癌症,家庭经济拮据,张先生便利用在单位任保安经理的身份,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为妻子治疗。案发后,张先生主动投案自首,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如今,张先生妻子已经逝世,张先生带着老人和小孩过活。

  “案发后,重新接触社会的确需要很大的勇气,能不能够被社会接纳,自己思想上有很多顾虑。”张先生说,“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通过学习和反省,在工作人员帮助下,过去思想上的弊端和顾虑渐渐地消除,生活回归了正常。”

  目前,张先生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平时基本没有什么休息时间,因而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的时间非常紧张。“张先生现在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我尽量不影响他的工作。”于是,针对张先生的矫正活动尽量安排在晚间。“社区矫正原本就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做法,实际操作更要注重人性化。”合肥市铜陵路街道司法所所长王琳有自己的看法。

  为尊重矫正对象的隐私,铜陵路街道专门设置了社区矫正室。里面放有两张桌子两把椅子,供矫正对象和矫正人员每月定期的一对一会面使用。夏天,矫正室里设有空调。

  不仅如此,在合肥市瑶海区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关方面在落实矫正措施的同时,还加强对矫正对象就业技能的培训,并帮助其落实就业岗位。此外,对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瑶海区决定,接受社区矫正三个月后,只要没有重新犯罪记录,将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这人犯案了,咋又被放回来了,难道让他们逍遥法外?”

  “这些犯人在社区内接受服刑,居民安全如何能够保障?”

  “社区矫正会不会流于形式?导致对一些罪犯的纵容?”

  ……

  伴随着社区矫正的试点,这些疑问也随之而来。

  显然,很多人对社区矫正知之甚少。司法人士解释,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劳改农场等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那些“罪行轻微”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也对“罪行轻微”作出具体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同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司法专家认为,社区矫正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

  “社区矫正不是教育矫正对象做一个好的罪犯,而是给他们提供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成为一个好的公民。”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富云这样理解。(为保护隐私,文中所有矫正对象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丰贤胜·

他们是在小区内服刑的犯人;他们每月参加一些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青年与辖区民警一起种植树苗,以此向昨天告别,开始新的生活。·新华社记者韩瑜庆摄(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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