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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法律”的公民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3:15 海峡都市报

  N秋水

  近期,两则公民自发草拟“法律”的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有人认为,“市民起草法律”没有多少实际采用价值,只是圆当事人自己的梦而已。但也有论者认为,通过不同途径推动立法民主进程,是现阶段推进民主政治的较现实可行的立足点。他们草拟的“法律”虽一时半会儿不可能成为一部真正的法律,但他们的行为引发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立法该如
何从“为百姓做主”向“让百姓做主”过渡。法学家蔡定剑认为,“凡事总需要有人来做”,“公众在立法的提案权上能发挥作用,也未尝不可。”

  公民草拟立法建议

  上千代表签名支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感于现有的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的不完善,4年前,原在湖北某报当记者的熊伟暂时辞去工作,在出租屋里闷头写作两个多月,完成了一部两万多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接下来,每年人民大会堂召开“两会”时,熊伟便在他的出租小屋里,将这部立法建议稿的修改稿打印出许多份,揣着它们去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希望征得他们的支持,由他们提出关于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建议案或议案。至今,这部立法建议稿已经五易其稿。4年中,它已累计得到过上千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签名支持。4年来,他一直没有放弃推动这部立法建议稿成为一部真正法律的希望。他甚至为他的立法建议稿策划过专家研讨会。有的专家认为中国需要这样一部程序法,而有的专家并不认同。

  2003年,民政部曾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报告,建议“将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但最新的进展是,今年,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启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可在修改这部现有法律的同时,一并完善选举办法,不单独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熊伟并不打算放弃。“从修改工作启动,到最终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可能还需要一年多时间,这期间还将会有变数,相关各方会继续展开博弈。”

  2市民4年写出

  “公益诉讼法草案”

  据《郑州晚报》报道,在郑州,也有两位像熊伟一样执著于推动立法的公民。

  近日一系列案件的诉讼,包括状告全国牙防组案,起诉中国银联等数家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案等案件,都体现出我国在公益诉讼领域立法的缺失。为提高公益诉讼的胜诉率,维护广大公众的权益,郑州律师刘明和也曾在媒体供职的郭力一拍即合,从2003年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法(草案)》,经过4年反复推敲和琢磨,最终于今年7月9日定稿。他们希望能联系上3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联名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法(草案)》立法案。

  对于这部草案的未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表示,由个人起草出一部法律草案还没有先例。“他们的精神应该鼓励,但是这种方式欠妥当,毕竟他们不能取代立法者。”但他同时也认为,率先为公益诉讼立法,这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这也表明,“公众既然对公益诉讼有普遍的诉求,国家机关应该对此予以肯定并积极推动。两位公民的‘立法’举动应该视为对国家机关的一种善意提醒。”

  刘明说,一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只要所撰写的草案能引起高层重视,能加快公益诉讼立法进程,他们的心血就算没有白费。

  法学家:

  这事需要有人来做

  熊伟希望能发动更多人加入到“公民参与立法”的事业中来。在法学家蔡定剑看来,这条路并不那么畅通,“但凡事总需要有人来做”,“公众参与立法,除了公众立法听证的形式,公众在立法的提案权上能发挥作用,也未尝不可。”

  有人发表评论认为,熊伟们的举动没有太深的法治意义,只是圆熊伟们自己的梦而已。当然,也有人为熊伟们击掌叫好,这部分意见认为,通过不同途径推动立法民主进程,是现阶段推进民主政治的较现实可行的立足点,熊伟们草拟的“法律”虽一时半会儿不可能成为一部真正的法律,但他们的行为引发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立法该如何从“为百姓做主”向“让百姓做主”过渡。

  而熊伟的理解是:“推动有关部门来考虑这个问题,给法律起草部门提供参考,并构成事实上的压力,公民参与立法的价值就是这样。”

  □法苑杂谈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值得大力推广

  N刘武俊

  据《法制日报》7月20日报道,广东三级法院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为什么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我提供的证据法院为何没有采信?”一些当事人在接到判决时经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今后这样的疑问将在广东法院得到明确答复。

  所谓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

  法院涉诉信访的实践表明,涉诉信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而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信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容易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

  俗话讲得好:解铃还需系铃人。单靠立案法官进行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信访的初访接待成功率,防止矛盾激化,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在涉诉信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难题、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得力措施。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让主审法官由幕后走向前台,这是案件审判法官个人负责制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强化主审法官的司法责任意识。主审法官有义务对自己裁决的每一起案件负责,有义务解答当事人对裁决的信访疑问。另外,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也可以避免因法院信访部门或立案部门对案件来龙去脉缺乏了解而影响涉诉信访的处理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广东全面推行的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值得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广,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统一和规范。值得强调的是,在推广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同时,还要将以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裁判文书改革与判后答疑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忽视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的敷衍了事、蛮不讲理。倘若法官在裁判文书将法理、情理讲透摆明,真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那么涉诉信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法界动态

  浙江将公开

  审判业务规范文件

  N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20日表示,将公开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最新规定,该省法院将清理内部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适用的,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这些规范性文件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通过“公开”来确保司法公正。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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