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替遇车祸流浪汉当原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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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7:32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湖南临湘市境内1419KM路段时,将行走在道路中央的一名流浪男子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依法上缴国库。 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对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无疑会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