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有偿出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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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7:3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新华社福州7月22日专电 (记者李慧颖)记者从福建交通部门获悉,福建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有偿出让,福建省各地一律不得酝酿和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将依法规范。 另外,福建省将严查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并规定一律不得以各种理由
福建省还将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要求限期全额返还向司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除承包和管理费以外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