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车祸死亡 救助站当原告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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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8:3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据新华社电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 154656.77元。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将行走在道
被告代理人认为,救助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救助站认为,没有找到流浪人员亲属,救助站有权替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据此,法院依照标准,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