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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捏紧跨区域的“拳头”攻克重大科研难关,专家建议——合力打造长三角创新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9:23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记者郑蔚

  长三角是我国重要的新市场开拓中心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二次创新中心。但两省一市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还弱,其制约因素具有共同性,需要寻找有效的破解途径。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徐长乐教授日前在刚完成的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项目“长三角科技合作模式与技术转移机制研究”中指出,为了促进长三角
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的高效运行,应当构建起一个综合平台,从政策、体制、机制、法制上实现“全面破题”。

  长三角人才荟萃,科学家、两院院士等科技资源均占全国总数的1/5左右。科技水平亦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这里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国的37.6%,专利申请量占全国的24.8%,R&D经费支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均位列全国各省市前茅。

  尽管如此,长三角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还存在着众多困难。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推进长三角承接世界制造业转移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其核心技术相应转移过来,“用市场换技术”的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另一方面,长三角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和市场的联系不甚紧密,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和解决。更重要的是,长三角各地科技政策的不统一和不能共享,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规则的不尽统一,政府部门对技术引进的热情大大高于对技术转移的认同,使得长三角难以集中有限的科技资源,捏紧跨区域的“拳头”去攻克重大科研难关。

  专家建议,应从法制、政府、中介、技术、人才等核心要素的角度,构建一个立体化的巨型综合平台,以实现“全面破题”——

  政府部门应联手进行制度创新,优化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的统一政策环境。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大力推进,将为长三角建设成为一流的区域创新体系并实现长三角中长期科技发展总目标提供不竭的动力,建议政府部门把加强区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作为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并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由其负责协调、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建议三地政府尽快建立、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科技业务资质通认制度、科技人才居住证制度、区域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重大课题联合申报共同承担制度、科技合作成果奖励制度等。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充分利用智力资源优势,同企业联合攻关。在长三角现有的五路科研大军(中科院系统、国家各部委所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地方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中,企业尤其是本土企业的科研力量相对较弱,企业离成为自主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一目标还较远。专家建议: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与企业依托园区共生组合,联合设立研发中心,政府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支持和帮助下设立研究院,强化研发力量,增大研发投入;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孵化基地,培育广大中小企业,迅速走向成熟壮大。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一是要共享各类数据库;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资源;联合共建科技教育信息网、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服务网、高技术信息库、国家技术标准库和专家库。二是相互开放科技中介市场,降低进入门槛,逐步形成长三角科技统一大市场。三是资质互认。

  创建科学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协会,为产学研深入广泛的合作奠定基础。该协会将成为推动产学研深入广泛合作的重要的新型主体,既使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企业发展得到强力持久的研发支撑,又使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确立正确的发展大方向,积极挺进经济主战场。

  建立科技人才自由流动制度。尽管两省一市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鼓励人才流动的政策,但仍缺少较为完善齐全统一的制度。两省一市应在人事管理、房产管理、户籍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科技行政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联合制定相关的统一政策,以全方位地保障科技人才根据个人发展的需要以及区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自由地流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转移立法。可制定《长三角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不仅保障技术转移规范、高效、顺利的进行,而且保护技术专利权人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获得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维护科技人才自主创新的热情和动力,优化科技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

  加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技资源共享。该平台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化信息系统,既是国家科技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又与国外的科技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渠道联系,成为全球科技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节点。

  专家认为,长三角只有加强整体技术经济的联系与互动,合力打造区域创新体系,才能真正促进长三角的经济发展,提高长三角的经济竞争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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