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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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9:32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扬)预算工期300天,开发商却要求建筑公司提前50天干完,开出上百万元的“工期奖”重赏。这种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今后在朝阳区不再允许发生了。日前,本市工地最多的朝阳区建委对这种任意压缩工期的做法叫停。 在昨天召开的朝阳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大会上,朝阳区建委下发了《朝阳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朝阳区建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工期是在前期做预算时确定的,是按照施工工艺、工序,合理计算出来的。但是一些开发商重进度,要求建筑单位抢工期,许以重奖刺激;而施工单位重效益,工人日夜加班,工程质量受到影响,而且生产过程中不断产生安全隐患。 朝阳区的建筑工地占全市工地面积的50%左右,是本市工地最多、面积最大的区县。朝阳区建委提出,今后凡是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任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负全部责任。 导致一人死亡的,工地要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停工整改;同一项目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导致两人死亡的,工地要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停工整改;发生三级或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地要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停工整改。RJ0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