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遭车祸 救助站当原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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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09: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长沙7月22日电一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 据《湖南日报》报道,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湖南临湘市境内1419KM路段时,将行走在道路中央的一名流浪男子
救助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救助站认为,没有找到流浪人员亲属,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救助站有权替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而被告代理人认为,救助站与本案死者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肇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相反还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如权利人出现,其负有返还的义务。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依法上缴国库。 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比较罕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