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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陪审制度改革之路该如何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0: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吴学安  

  据报道,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平均每个月要参与审理10~12起案件,最忙的时候,一周就参与审理了5起案件,比有的专职法官审案还要多。此前,在某市中级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论坛上就有人提出,陪审员“应该趋向‘精英化’,甚至可以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活动,已
经出现了专业化、精英化和向“编外法官”发展的趋势。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陪审员要走向精英化和专业化,那为什么有这么多现成的法律人才不用,偏要从不一定懂法的公民中去选择陪审员,再去进行所谓法律培训,岂不是多走弯路吗?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已经明确将大部分法律工作者排除在陪审员队伍之外,也就是说,陪审员专业化、精英化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于法律原则。

  毋庸置疑,陪审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陪审员应当来自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群。正如西方学者所言“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其出发点就是为了让不一定懂法的普通公民能够参与案件的审理,陪审员理应非精英化和非职业化。因为任何法律适用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官也不是机器,法官的自由裁量是由法官的价值观最终决定的,而随机挑选的陪审员则能照顾到各种价值的平衡,从而能够避免根据少数人的偏见判案。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陪审制又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但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只要有陪审制,陪审员组成民主化、办案非职业化、权力实质化都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与此相对照,我国现行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任职程序官方化,即由人大正式任命;任职资格专业化,即大专文化以上且必须经过培训;任职期限固定化,即任期5年。这样的陪审制度既难以体现各个阶层的观念,又难以摆脱专业法官的控制,其民主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相对固定的陪审员长期办案机制,既使预防腐败的公正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又因陪审员缺乏正常的监督机制,反而有可能成为司法腐败新的增长点;专业法官主导下的陪审员参与机制使法官审案时陪审员人微言轻,而专业法官控制审判,司法独立、保障自由和体现人道的价值也就难以实现。

  应该说,从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来看,陪审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能够增加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从中作弊的难度系数。从保护公民自由的角度来说,陪审员是审判活动临时组织起来的人员,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不必担心被报复,也没有当事人所给的压力。实际上这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方式,由所有社会公众承担审判后果;从实现人道价值来看,司法实践活动中体现公民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心理感受的最佳方式应当是陪审,因为作为“社会缩影”的陪审员是社会心理的反映,由他们参与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容与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审判活动之中。

  中国的陪审制度理应回归到陪审制度的初创者所设计的合理本位上,而不是走一条与之背道而驰的精英化、专业化的歧路。一方面,实现陪审制的民主化,让其具有广泛代表性。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司法的独立性能够进一步显现。在具体案件中,法律只能尽可能地减少而不可能消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并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无疑能有效地限制这种权力无度运用;另一方面,回归陪审制非精英化、非职业化的本位,向权力实质化靠近。让每一个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机会减少到不是“法院熟人”的地步。在国内司法审判活动暂时难以实行陪审团的情况下,扩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使其不要因为专业法官比例过大,成为受专业法官的操纵和控制下的“陪衬人”。惟有如此,陪审制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其应当有的价值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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