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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案劳、资、法院各方观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0: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陈建勋  

  本案发生后,笔者曾与时任卢氏县烟草局(现为烟草公司)的秦局长取得了联系。秦局长说,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事,也就是说即使是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用人单位同意才可以。

  2006年3月29日,笔者与卢氏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一起到卢氏县法院进行了采访。该院贺院长认为,一审的裁定不存在支持任何一方,该案属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该案是因政策改变引起的矛盾,且有些行业性法规是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规定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也需双方同意,如职工同意而单位不同意签订那也无法签订。贺院长还说,对此案他们非常重视,曾给中级法院汇报过,也请教过河南省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为职工代理的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原劳动部1997年《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说明,职工已成为在册的全民合同制职工后,理应按规定同工同酬,仍按临时工对待显然是不合适的。

  李律师说,卢氏县法院下达的《(2005)卢民一初字第274号裁定书》中写明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驳回原告卢氏县烟草公司起诉”时并没有说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发生法律效力。况且,既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还要受理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适用法律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李律师还说,29名职工要求强制执行的诉求,6个月来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着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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