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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驱“不公之法”需待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0: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陈明  

  媒体载:西安某人在沈阳被列车撞死后其家属申请赔偿,有关部门拿出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印有“革委会”字头的《列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的规定作为
免责的法律依据。

  综观近年的部分司法诉讼活动,我们似乎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若干年前制定的已经不适应今日社会的诸多“不公之法”依然在调整着我们的生活,并引起本不应该发生的纠纷。

  去年,某市民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火车票后得知,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且从1951年规定至今一直收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位市民认为铁路部门此举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购买保险自愿权。在飞机、轮船取消强制险的今天,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便成为一种合理收费,于是产生了一场诉讼。

  无独有偶,民航规定:乘机者必须交纳50元机场建设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机场建设费应属投资行为,在投入不知多少个50元机场建设费的无数“股东”中,谁听说民航告知:仁兄,你的投资已有回报,这是你今年的红利……

  类似的“不公”不仅存在于一些“陈年旧规”中,也“活跃”在某些行业、部门的行规、惯例中,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却已成为一种“潜规则”约束着我们的行为。

  公交领域,空调车在春秋两季不提供空调服务,仍按空调车的票价收费。对此曾有人提起诉讼,但巴士公司以此收费标准并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公交行业惯例为由拒绝调整……

  餐饮行业,诸多饭店规定不得自带酒水,甚至有的饭店要求自带酒水的顾客加付开瓶费;餐厅单间规定最低消费,于是就餐者拂袖而去或买酒凑数把自己喝大了完事儿……

  相片冲洗业坚持“破损一卷赔偿一卷”的行规,以至数年前北京王府饭店工作人员与足球世界杯———“大力神杯”合影的珍贵胶卷由于冲洗不慎全部曝光后,法院判决仅获赔价值不到100元的胶卷五个……

  众所周知,“公开、公正、公平”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但上述案例折射出的诸多规定离公平、公正相去甚远,为何它们能延续至今,公民诸多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建议、呼声为何并不能撼动它们,驱“不公之法”需待何时?

  对此,复杂的解释来自官方,清理“不公”法律要有一个过程;建立公正法律要有诸多时间……

  而来自民间的看法更为直接,废止这些“不公之法”意味着一些部门权力和利益的丧失。例如铁路部门根据27年前的规定,撞死一人仅补偿300元,且视粮票已成文物的事实而不见,面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严守着该法规依然有效的底线,给出诸多不能马上废止的理由,但对于公民和法律界普遍质疑的“春运”涨价方案却从来没见耽搁过;民航部门不仅没有废止机场建设费的强制收缴,反而将其纳入票价之中……

  时下,这些“不公之法”某种程度已成了一些部门、商家不予赔偿、获取不当利益的法律依据。

  我们发现,在针对上述“不公之法”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要求利益获得部门赔偿一元或数元钱,他们并没有为自身的权利受损谋取更多的利益,这些人的诉讼只有一个目的,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正与公平。

  在我国讲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教科书中,多年来先生们讲“执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多,而对“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却讳莫如深。其实,“立法面前人人平等”在今日显得尤其重要,上述案例足以说明,只有立法保证生命健康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自愿权、知情权……方能做到“执法面前人人平等”。

  “不公之法”是立法部门制定,同样也应由立法部门废止。“不公之法”的废止意味着原有的利益获得者要告别一部分权力和利益。告别意味着失去,吁请他们鼓起勇气做好告别的准备,因为在失去的同时,他们还给社会和人民的是公平和公正,从此意义而言,驱“不公之法”何需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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