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万元买了个“车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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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家住芜湖市劳动新村的占一荣花30万元购买了一间门面房用于做生意,在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的情况下,前往规划局查询,方知自己花钱买的商铺原来是车库。 2003年12月4日,占一荣在芜湖莲塘新村购买了一套由芜湖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承建的门面房;2004年3月,占一荣将13500元交到该公司办理所购门面房的产权证,但直至2004年底也未办成。为此,占一荣到芜湖市规划局进行查询,竟意外得知,她所购买的“门面
但在占一荣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着“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铺”。而且在她买房过程中,始终没人告诉她这里是一间车库。 为此,占一荣向开发商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开发商认为他们没有过错。开发商提供的一份房屋《初始登记证》上,此处房产用途也是“商铺”。这与规划局的相关证明不符。 2005年4月27日,占一荣向原新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年7月12日,原新芜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消该房屋《初始登记证》。随后,芜湖市房管局发布了相关“变更房屋用途通知”,“将莲塘新村紫竹园11幢首层的房屋用途变更为车库”。 在原新芜区法院作出上述行政判决后,开发商将占一荣告上法院,要求撤消与占一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其购房款,适当补偿其损失。 占一荣认为,她当年花高价购买门面房,却买了个车库,她是受害者,开发商理应赔偿。这几年房价涨得快,开发商如按原价返还不合理。2006年6月20日,占一荣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目前的房价,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装潢损失、评估费等各项损失36.4万元。 对此,芜湖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钱女士认为,他们没有欺诈消费者,如果开发的是车库,就没有必要建成3米多高。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谢国平认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莲塘新村工程时,向芜湖市规划局申报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房屋底层门面房用途就是商铺。至于为何在规划图纸上出现“车库”的字样,那是设计部门在上报材料时疏忽误写的。 近日,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后双方同意调解。 (本报记者 老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