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车祸死亡救助站帮其索赔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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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56 海峡都市报 | |||||||||
N《潇湘晨报》供稿 本报讯 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向肇事方索赔。7月21日,这起国内首例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有了结果,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4656.77元。
全国首例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在湖南临湘市将一名流浪男子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从6月16日开庭审理至今,经过一个多月的反复斟酌考量,临湘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由于救助站代遇难流浪汉打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此案开庭时原告主体资格引起了争议。在判决书中,临湘市法院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赔款谁用 此案开庭期间,临湘市检察院曾建议,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临湘法院的判决书判令“临湘救助站对此款予以保管”。 中南大学法学院漆多俊教授认为,这笔钱的所有权最终应属遇难流浪汉近亲属,因为救助站其实是死者的代理人,所以救助站对赔偿金只有保管权,没有使用权。按照规定,如果5年后,仍然无法确定死者近亲属的话,那这笔钱应上缴国库。“必须履行正规的财务过程和审查,转归国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漆教授强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