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问题咋成了“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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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3:01 舜网-济南时报 | |||||||||
张贵峰 今年2月,因得知上级纪委部门来灵璧调查公安局长王建华和“灵璧交警食物链”案件,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张跃与几个同事电话相约,准备“向纪委反映一些问题”。不想,县公安局随后以“鼓动人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为名,将张跃行政拘留15天。为此,张跃将县公安局告上灵璧县法院(7月23日《安徽商报》)。
很明显,在灵璧县公安局看来,民警上访是不属于“正常工作秩序”范畴的,只能以“扰乱”视之。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去年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写得很清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依据该条例,正当的信访,非但不是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而且恰恰是灵璧县公安局这样的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不应阻挠,还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灵璧县公安局因公民试图上访而对其进行拘留的行为,不仅有损害公民权利、滥用行政权力之嫌,而且也是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内涵的一种扭曲——有利于自己就是“正常秩序”,反之,被监督、检举,就“不正常”了、就是“扰乱”了。如果这样一种权力秩序被确立,那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秩序将被置于何地? 当然,权利的行使是要讲秩序的,上访也不例外,为此,《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张跃和同事电话相约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行为显然并没有违背这种秩序——既没有哪条法规说不许电话联系上访,也没有损害任何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 这些情况表明,在灵璧县公安局还存在着错误的权力秩序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