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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见义勇为”未果 他一怒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5:4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为让儿子享受高考加分待遇,状告公安局索要“见义勇为”称号案在福建开审,“冒多大险才算见义勇为”引发争论

  一段事隔三年当事双方仍有争议的救人往事:

  一方认为自己是当之无愧的见义勇为者,一方认为救人只是“互相帮助”;

  一个为让儿子享受高考加分待遇而力争见义勇为称号、甚至将地方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的“救人英雄”,一对将被救事件称为“互助友爱”而备受众人责难的“被救者”……

  情与理的碰撞,现实利益和传统伦理的冲突,让全国第一例“见义勇为”申请人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在即将宣判之际获得广泛关注。

  申报未果状告公安局

  去年4月份,49岁的任建平得知,福建省出台了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子女高考可获加分的政策。任建平一下就想起了自己2003年8月曾经在水中救过一个人。于是,2005年5月25日,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将其2003年8月14日水中救人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以便儿子将来能享受加分的政策。

  今年3月8日,任建平收到延平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关于对任建平同志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复函”,该函认为任建平的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而“被救者”金淑娥也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金淑娥及当时在场的其丈夫黄招明都不认为你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3月29日,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5月26日,南平市公安局维持延平区公安分局的结论。而在此之前,任建平以延平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其救助溺水者金淑娥的事实成立,同时判令此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6月5日,此案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救人场景有两个版本

  任建平回忆,那是在2003年8月14日,他和几个人一起乘车前往闽江上游游泳,同行的有黄招明、金淑娥夫妇等。当时任建平与他们并不认识。后来当任建平在深水区游泳时,发现金淑娥在不远处拼命用双手拍打水面并多次呼叫“救命”,其夫黄招明试图救她,可被她本能地抱住,双双下沉。“当时,我没有救生圈或救生衣,不过我还是迅速游近他们,并潜游到金淑娥后面,双手紧托住她,用仰泳的方式用力把她拖到浅水区。她老公也抓住她的双脚给带过去了。”

  而在被救者金淑娥看来,任建平那天只不过是用手托了她一下,与平常她游泳呛水时被别人托一下并无太大区别。至于任建平所说的救了他们夫妇俩,金淑娥却并不同意。“当时我老公是站在那里让我潜水过去,看到我后来扑腾,他也一时没反应过来,所以任建平托了一下我让我到安全区域。”

  冒多大险才算见义勇为

  金淑娥告诉记者,延平区公安分局一共找她做过两次笔录,“他们问我当时有没有呛水或昏迷,有没有做人工呼吸。我回答说都没有,然后他们又问我感觉整个过程像不像见义勇为。”金淑娥按照自己的感觉回答“似乎不像见义勇为”。这一回答成了公安机关确认任建平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主要依据。

  延平区公安分局的复函让任建平无法接受,“他们把我救人的行为轻描淡写地说成是‘互相帮助,互助友爱”,实在是对他人勇敢、正直的亵渎。”

  任建平的代理律师黎刚毅从《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关于见义勇为的解释出发,认为延平区公安分局从限制性的角度去解释见义勇为,只会与条例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条例的第6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所涉及的内容相对宽泛,其立法精神就是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延平区公安分局分管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顾建军却说,第6条所规定的内容太宽泛,不好操作。至于要冒多大的危险和付出多大的勇气才算见义勇为,顾建军并未给出解释。

  两个家庭压力都很大

  因为这起官司,任建平一不小心成了名人,可他觉得自己“初衷并非为了出名,然而现在却身不由己了”。在他看来,自己只是为了维护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他相信“自己的执着会推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这起官司给任建平的家庭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压力,尤其是给还在读初中二年级的儿子造成了困扰。这个14岁的孩子告诉记者,他不太愿意学校的同学们知道这件事,尤其不希望别人觉得他要靠爸爸去给他争取将来加分。

  现在,救人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金淑娥夫妇也陷入了烦恼,“媒体的报道和网络上的一些过激评论让我们受到了很大伤害,如果能回到从前,我宁愿当时夸张地描述那次经过,让他能评上见义勇为。”

  任建平则称,“如果法院最后仍然对我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我觉得这是法律的悲哀和耻辱。”他告诉记者,他仍会继续上诉,如果二审败诉,他还要继续用其他监督方式走下去。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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