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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流浪病人须先救治后结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6: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建实习生邱语丝) 针对部分地方在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职责不清的情况,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精神病人必须先救治后结算。各地要在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结算医疗救治费用。

  必须先救治后结算

  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目前救助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对此,省民政厅、劳动厅、卫生厅六部门出台的此次《意见》要求各地要明确救治原则和范围,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于有生命危险的要及时实行救治。其救治范围为: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县级政府设定点医院

  为便于对救治的受助人员进行甄别和救治费用的统一结算,各地要在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该区域的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但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急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将救治费用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与医院直接结算。如果救治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火化费用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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