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可用来逐月还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9: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南京7月23日专电南京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新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缴存了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了。这一新规定将大大减轻需要还房贷的市民的负担。 按照以往的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在凭借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后,若想再利用公积金还贷的话,就只能委托银行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账一次,用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对整体系统进行更新,以便从技术上支持按月转账。 据了解,南京对于按月转账的操作规定,有可能借鉴常州、上海等地的做法,即在贷款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持一定的沉积金额,公积金贷款人在贷款时与相关银行签订协议,保证个人公积金账户里有一定的资金沉积。每个月从这笔资金里取出一部分还贷,直到这笔资金全部用于还贷后终止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