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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冰毒案广州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0:47 法制早报

  首犯刘招华庭上否认制毒

  18吨冰毒 等待重新“验明正身”

  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物是化学品而非冰毒 案件凸显禁毒立法滞后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特约记者 谢开飞

  本报记者 王 雄

  “全球最大冰毒案”日前在广州开庭。庭审中,刘招华被警方扣押的18吨多化学物品到底是不是冰毒成为控辩双方 的焦点

  记者专访刘招华代理律师,一个化学分子式解释出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只是一种新型化学物品,并非刑法意义 上的“毒品”

  18吨“毒品”将被重新鉴定,涉毒犯罪新形势显示出我国禁毒立法不完备与滞后性的尴尬

  

  2006年7月7日,各主要媒体报道,经过慎重研究,审理刘招华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的合议庭已同意 刘招华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申请,对刘招华被警方扣押的18吨多化学物品进行重新鉴定。7月12日,刘招华的辩 护律师、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代隆从广州回到福州。

  焦点1 法庭辩论

  冰毒还是

  “易制毒化学品”?

  “在6月26日、27日的庭审中,刘招华被警方扣押的18吨多化学物品到底是不是冰毒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 陈代隆开门见山。

  “刘招华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在福建、广东、宁夏等地生产合成的是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并非‘甲基苯丙胺 ’(冰毒)。”陈代隆分析说,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者化学分子式不相同:‘盐酸左( 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5N.HCL;‘甲基苯丙胺’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5N。化学结构式 也不同。

  “两者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也完全不同。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在常温下是无色透明或白色粉状晶体,溶于水 ,并且呈酸性;而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常温下是透明的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是不溶于水的,并且呈碱性。而且,盐酸左(右 )旋甲基苯丙胺具有旋光体,而甲基苯丙胺冰毒是绝对没有的。”二者是非常容易分别的,只要对二者进行简单的酸碱性检验 就可以区分。陈代隆介绍说。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广东警方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这份报告采用的GC—MS定性分析法也即气相色谱 ——质谱法,这一比较先进的检验方法检出了刘招华被警方扣押的18吨多化学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刘招华生产合成物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与冰毒,就像水中含有氧元素,但水中能否被检验出含有氧气成份? ”陈代隆打比喻说。

  焦点2 化学成分

  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没被列为毒品

  在本案中,《刑事化学检验报告书》中所使用的检材是广东警方提取的,是经被告人刘招华他们加工合成的白色固体 。而《毒品检验报告》中所使用的检材是“7.28专案组”从被告人刘招华他们转移到上海的原料中或设备上提取的液体和 白色粉末。一个是合成品,一个主要是原材料,但它们被检验出来的结果却都同样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成分。因此 ,鉴定结论并非完全可靠。

  “根据刑法第347条和第357条规定,‘甲基苯丙胺’(冰毒)是一种物质而不是一类物质。另外,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药品目录名单里,没有其合成的化合物——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这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批准认 可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是精神药品,目前,它们只是一种新型化学物品,而不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明确将盐酸 左(右)旋甲基苯丙胺列为毒品” 。由此,陈代隆认为,刘招华在广东普宁以及宁夏银川生产合成的这些白色固体——盐酸 左(右)旋甲基苯丙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冰毒(甲基苯丙胺)。

  公诉人则认为,我国《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规定的毒品包含的范围是无穷尽的 ,“甲基苯丙胺”包含了“甲基苯丙胺”或“盐酸甲基苯丙胺”、“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等。

  焦点3 结论疑义

  重新鉴定是依法行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个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二款规 定:“对被告人可能被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定性、定量鉴定”;第三款规定:“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 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陈代隆律师介绍,合议庭同意重新鉴定是依法行事。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兵法官在《<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文中指出:“苯丙胺类毒品,目前的衍生物已有100多种,其新的衍生物还在不断出现。由于苯丙胺的衍生物种类繁多, 其中多数衍生物尚未确定名称(只有化学分子式),有的衍生物不属于毒品。”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刑事法官说, 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上,新型毒品犯罪花样不断翻新,新型毒品的定性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上混合型毒品各自成分的定罪量 刑标准也不同,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准确量刑的难度。定性之争反映了我国禁毒立法面对涉毒犯罪新形势已经显示出不完备与滞 后性的尴尬。

  有关法律人士呼吁,刘招华一案反映了要加强禁毒法制建设,迫切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科学性、针对性的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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