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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生案判罚警示国内证券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1:05 法制早报

  □见习记者 张雪丽

  -“英雄杀人”如何判罚?虽然审判过程中有很多政界要员、商界人士为黄宏生求情,但法官最终仍给了黄宏生一个 严格的判罚,这无疑对国内证券市场的违法案件起到了警示作用。

  -企业内部监管的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审计部门,很多家族企业中领导者一人独断,结果通常是决策权由一人掌握 。这样不仅容易造成决策者判断上的失误,在防范和化解法律和金融风险时,使企业失去了群策群力的机会,缺乏监管也使企 业无法从根本上保障账目的透明度——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

  -产权与经营权不分是很多家族企业的通病,企业养成了先人情后治理的习惯。这种人情化的管理直接促成内部腐败 问题的滋生,也是很多职业经理人无法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核心的原因之一——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陈江

  7月13日,香港东区法院7楼22庭挤满了来自内地和香港的各类人士。到场的不仅有从深圳赶过来的创维集团员 工,还有不少黄宏生黄培生两兄弟的亲戚朋友。记者席也挤满了来自香港及内地的记者,60个座位的旁听席上早已座无虚席 。

  经过近一天的苦苦等待,当日下午法官宣判审判结果。判决称,黄宏生和黄培生,在2000年11月1日至200 4年10月31日期间,串谋其母罗玉英及王鹏,偷窃一笔属于创维网络公司的逾220万港元款项及另一笔属于创维数码的 款项,涉及款额逾4800万港元。另外,黄宏生还被指控在2001年1月2日至6月27日期间,串谋罗玉英偷窃一笔属 于创维集团的50万港元款项。

  黄宏生入狱的宣判结果虽在预料之中,但最终法官宣布的6年的审判结果仍使不少出庭人士感到意外,此前的预测结 果是最多不会超过7年,但是更多人认为可能会被判2至3年。

  黄宏生案判决结果一出,在法学界立即引起了一片叫好之声,很多法律人士表示,黄宏生案件的判罚体现了香港法律 与大陆法律在审判中的差异,香港法官在黄宏生案件的审判中强调:“案件非常严重,涉及金额庞大,对公众和社会影响较大 ,尽管黄氏兄弟两人的行为令人伤感,但由于案件非常严重,因此要作出有阻吓力的判罚。”则被认为给大陆的司法审判上了 很好的一课。

  中国式家族企业

  凸现监管困境

  1956年,黄宏生出生于海南临高,度过了清贫的童年和青年时代,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让黄宏生在苦 闷中看到了希望。同年,他考上华南理工大学无线电工程系。

  1991年,在移民到香港的第三个年头,黄宏生把目标瞄准了正待拍卖的迅科彩电公司开发部的技术骨干,也正是 这一步,使黄宏生开始带领创维走向发迹之路。

  在得到强大技术支持后仅仅9个月时间,创维就开发出国际领先的第三代彩电,并在欧洲市场一炮打响,之后陆续得 到了多项风险投资。这些使创维在当时具有了其他彩电生产厂家无法比拟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创维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内彩 电生产行业中的翘楚地位,并于2000年在香港主板上市。

  然而,自从上市以后,创维高层人员构成,以及创维家族股份所占比重,就一直为外界所质疑。

  黄氏家族的主要成员,黄宏生妻子——林卫平,加入创维13年,现任创维集团副总裁;黄宏生弟弟——黄培生,曾 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黄宏生的母亲——罗玉英则是创维集团一家非直接全资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 董事。

  黄宏生家族一股独大,财报显示,黄氏家族在上市公司中披露占股达77.45%,其它董事所占股份皆3%以下。 正式这种家族企业中的监管缺失使黄宏生走上了牢狱之路。

  这种中国式家族企业的缺点在黄宏生案件中明显表现出来,而这种黄氏模式也在影响着很多类似的家族企业。

  “中国很多家族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家长制’成为中国家族企业的痼疾。 ”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对于此类家族企业的看法。

  “企业内部监管的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审计部门,很多家族企业中领导者一人独断,结果通常是决策权由一人掌握 ,这样不仅容易造成决策者判断上的失误,在防范和化解法律和金融风险时,使企业失去了群策群力的机会,缺乏监管也使企 业无法从根本上保障账目的透明度。”胡星斗表示。

  黄宏生案件中偷窃巨额款项,再次显示了家族企业中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容易形成资金黑洞的缺点。

  “产权与经营权不分是很多家族企业的通病,企业养成了先人情后治理的习惯。这种人情化的管理直接促成内部腐败 问题的滋生,也是很多职业经理人无法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管理核心的原因之一。”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陈江对《 法制早报》记者表示。

  有着多年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陈江认为,软的人情制约硬的规章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家族企业无法回避的话题。

  据他介绍,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对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亲戚经理人”采取产权收益与经营权收益分开计 算的方法,使企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人情因素的影响。

  资料显示,黄宏生案件之后,创维集团在新任首席执行官,年近七旬的王殿甫的主导下,8天内增设了一个独立委员 会,三个委员分别来自律师界、财务界和会计界。独立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必要时察看创维的账目以及运作,二是核查创维的 财务控制,三是检讨创维的运作并提出建议。

  对于这一措施,陈江认为虽然不能立即显示出效果,但可以使创维的公信力逐渐得到社会认可,而在黄宏生时代,创 维的好坏都是创维自己在说,现在由专家来说话,是在逐渐改变企业内部治理和监控体系。

  香港监管上市公司

  方法之鉴

  “桔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不同的生长环境造成了不同的结果,在香港和大陆上市的中国企业通常具有这样的 特点。

  黄宏生此项判决如果成为最终判决,也就意味着他将在10年内失去担任创维数码董事的资格。港股观察家王吉舟在 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被判刑的上市公司董事,在刑期届满后的4年内不能再任董事。

  在香港上市,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审批手续,这迫使很多中国企业在上市途中强化自身的内部治理,增强账务 透明度。而对于很多国内上市的企业则不然。

  “内地赴香港上市的企业领导层应该多了解香港的上市法律,比起国内股市的监管力度,香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严 格得多。”陈江谈道。

  国内很多企业如果仍然抱有侥幸心理,黄宏生一案显然给他们敲响了警钟。

  很多国内企业,由于习惯了证券市场监管不严,导致公司内部治理和权益的界定频繁出现问题,监管体系的不完整促 使很多上市公司抓住了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的证券交易。

  “很多国内上市企业还是一种私企的延续。”胡星斗教授表示,国内企业内部存在着财务,会计,变现和资产等诸多 问题。而在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往往重金引进外部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没有公司的股份,主要负责监督财务会计,以此制衡股 东利益,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益,而我国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司并不多。

  胡星斗认为,对于已经上市的中国企业应该注重引进战略投资者,落实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的决议权,削弱董事长的 一票否决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账务和资金的监管作用;在战略决策、选拔任命、监督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以董事会、股东 会、监事会的意志为依归,拨正董事长或总经理一人说了算的局面。

  中国证券市场的

  “法治”与“人治”

  “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中‘人治’大于‘法治’,很多上市公司有着与政府密切相关的利益联系,尤其是一些大型上市 公司,因此在判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更多的‘人为’因素。”胡星斗表示。

  我国的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监管不足成了很多人的“心病”。警告、公开谴责、禁止入市这三步判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 了那些打算违法和已经违法的股市“行家”,使他们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换回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

  据胡星斗介绍,2000年到2005年,沪市就有477人被公开谴责;2004年一年的时间里,沪市就有10 位上市公司高管携款而逃。

  “英雄杀人”如何判罚?虽然审判过程中有很多政界要员,商界人士为黄宏生求情,但法官最终仍给了黄宏生一个严 格的判罚,这无疑为国内证券市场的违法案件起到了警示作用。

  “黄宏生被判6年之所以让人感到意外,是因为在国内上市公司出现违规操作时处罚力度太轻。”陈江对记者表示。

  “国内证券监管机构应该改变被动执法的局面,我国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比较滞后,并且很多具体的法规法条规 定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这都是内地股市长期萎靡不振的原因。”一直对创维一案有所关注的广东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 向《法制早报》记者表示。

  信息不对称,缺乏内外部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淡薄,显然都是国内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矛盾。当然,加强企业的自省 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样成为中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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