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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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1:11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晚报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这是日前出台的《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作出的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如实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记者蔡铁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