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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子丢了妻子赔了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2:17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吴艳燕

  晚报讯 为了和前妻重修旧好,周先生以变更名下房屋产权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心,可两人在随后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又发生矛盾,前妻要求周先生迁出房屋。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令周先生限期搬离。

  2000年6月,周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因未能解决分居住房问题,两人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内。2001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
女士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此变更后经房地产相关部门核准生效。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矛盾再次出现,两人于2003年1月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送承诺保证书”,协议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并商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房屋内的一切事务由王女士负责。今年年初,王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前夫周先生迁出房屋,一审获得支持。周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

  市二中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虽然本案系争房屋曾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的归属已有所改变。至于将房屋转送女儿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但由于未作产权的相应变更,所以王女士仍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周先生提出要其迁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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