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可用来逐月还贷 七种情形可提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2:21 黑龙江日报 | |||||||||
南京公积金提取办法出台新规。刚刚通过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缴存了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就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了,这一新规将大大减轻需要还房贷的市民的负担。南京近日出台了更加人性化的公积金提取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四类困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他用。
七种情形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四类困难家庭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