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约定发生业务关系 合肥一化肥公司吃闷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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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昨天,合肥一家企业负责人非常懊恼,他说下次签协议一定要注意注明仲裁委的名称,而申请仲裁失败之后,他只好撕破脸皮与欠款者“法庭上见”。 原来,合肥一化肥公司常与外地发生业务关系,但总担心发了货拿不到钱,从法律顾问那里了解到,仲裁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另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并且双方仲裁解决,不公开审理,不会影响以后双方继续业务交往。于是化肥公司在许多购销合同中约定:
前不久,广西一客户拒付货款,双方关系恶化,化肥公司遂向自己所在地合肥仲裁委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审查后认为该仲裁条款仅有仲裁意思表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化肥公司申请仲裁的愿望落空。 (王泽民 刘光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