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七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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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4:22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南京7月23日专电南京市近日出台了更加人性化的公积金提取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单
四类经济特别困难的人还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这四类人分别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