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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替流浪者索赔乃救助站的权利与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4: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李万刚

  据媒体报道,在湖南,一身份不明的流浪汉在临湘市遭遇车祸死亡后,当地的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6月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

  目前,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已经是我们社会的广泛共识。不过,为人们所忽视的是,在他们的生活获得了一定的救助之后,一旦遭受人身侵害,如车祸或者暴力侵犯,他们的正当权益却没有明确的救助主体。这是一个法律和流浪者管理的盲点,更是流浪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重大漏洞,一些流浪者的人身甚至生命权利都在这种盲点和漏洞中,被侵害而得不到正义的伸张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湖南这起无名流浪者车祸遇难后,肇事者和具有赔偿义务的部门,正是以死者没有赔偿权利人拒绝赔偿,也就是说没有无名流浪汉的近亲属来要求,所以赔偿无从谈起;而救助站是没有资格来充当死者权利要求人的,也就无法充当被告。这名流浪者面临着无人负责,也没资格维权而“死了白死,撞了白撞”的困境。

  其实,这种法律盲点造成的权利维护灾区并不只此一例。今年5月份有媒体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调查”为题,报道了江苏高淳县类似的两起无名流浪者车祸身亡后,他们的权利维护出现的困境和尴尬;当地民政部门替流浪汉维权的做法,也是一种没有制度和法律依据的无奈“创举”。其维权结果不得而知。

  没有姓名的流浪者,其生命的权利也与其他人一样,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有空白就放任肇事者。

  对于流浪者权利的法律救助和维护,就要落在救助站和民政部门身上。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这种救助无疑不能理解为仅仅对流浪乞讨人员嘘寒问暖的生活帮助,还应该包括他们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法律上的救助。更重要的是,救助站对流浪者的法律救助和维权,还要得到制度和法律的权利确认。只有这样,救助站才能“名正言顺”,不至于因维权主体的不明确而陷入困境中。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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