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为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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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5:07 深圳晚报 | |||||||||
法院就《临时导游劳动关系起纷争》一案作出一审认定 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为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本报不久前曾报道过一宗因社会导游工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福田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导游服务公司和受工伤的导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所涉的工伤导游米先生于2003年在深圳市中×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与该公司签订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2004年11月19日,米先生接到导游服务公司通知,要为某旅行社带一个肇庆团。11月20日早晨,米先生在接团地点白石洲附近遭人抢劫,身体受伤。事后,米先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时,导游服务公司称其与导游签的是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公司和导游之间没有一分钱工资往来,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经审理则认为,导游服务公司与米先生签订了《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书》,双方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签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导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