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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文明办网 文明上网”进行严格依法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7:31 新浪文化

  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

  大旗网决定从4月23日起,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开展“我为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献计策网上有奖征文活动”,我不仅表示热烈拥护,而且在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必须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进行严格规制的理由及建议。

  一、我提出必须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进行严格依法规制的理由。

  虽然,博客的兴起,源于人们需要以更加多元化的思路和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心迹和情感。但是,博客网站的“监管真空”网络,在给网民带来话语自由的同时,也制造出一种使诸多网民们纷纷恐避、厌恶、心悸的负面文化效应。因为,博客中不时充斥的相互攻击、谩骂、恶炒、粗俗等不和谐的声音,即让许多原本对这一新兴网络传播方式曾产生极大兴趣的网民,在亦步亦趋且唯恐被“时尚”抛在后面的同时,而不得不反感这种因相互攻击和谩骂所带来的负面文化效应。

  再者,博客文章的大量被肆意盗用和侵权,由此而引发的“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中文博客著作权问题,则更使诸多有良知的高素质中文博客著作者愤慨不已。虽然,我们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但我国中文博客著作权的立法,其适用一定要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涉及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问题,但无论是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其保护的对象只涉及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数据和程序,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而从未涉及比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危害性更大的网络信息。因无直接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中的严重侵权行为的规制条款,因而对网络系统中的信息实施无论多么严重的危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此,谁来规制博客、监督博客和保护中文博客著作权,即不仅正在成为一个公共文化管理问题,而且正在成为一个社会反映强烈的必须立即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进行严格规范的法制建设问题。

  二、我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进行严格依法规制几点建议。

  1、严格依法规制“文明办网”。

  即应通过相关立法和相关政策规章的制定工作,对“文明办网”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对文明网站设立的标准、条件、核实、办证及对其检查、监督和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环节,以及文明网站所必须遵守的道德、秩序、纪律、制度等准则,特别是对网络信息的有效保护和“文明办网”的具体行为应有明确的规制。

  2、严格规制“文明上网”。

  即应通过相关立法和相关政策规章的制定工作,对“文明上网”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对任何单位和网民上网所必须遵守的道德、秩序、纪律、制度,对违反“文明上网”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他人(中文博客)的著作权侵权和对他人(中文博客)的人品进行攻击时所应承担的相关纪律或法律责任等,都应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制。如可明确规定:借助于互联网这一新载体所产生的网络作品,其作者的著作权依然会在著作权法所制定的规则之内受到法律的当然救济;可利用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等规则对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进行必要的约定;博客

维权时可利用网络互通信息震慑侵权者,博客亦可形成网络协作信息应对举证困难等。

  3、严格规制“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行为。

  即应通过相关立法和相关政策规章的制定工作,对严重影响“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行为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惩罚性规定。由于网络信息系统是一个比计算机信息系统更高级且能够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处理、传输而实现资源共享功能的系统,因而对侵犯网络信息系统中的严重侵权行为,应进行特别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法规制。为此,即应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必须严厉打击以网络为侵犯对象、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实质上的网络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一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针对网络系统的信息功能或者网络中存储的信息、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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