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可申请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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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0:00 东南早报 | |||||||||
8月1日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重大影响的——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如果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影响,从8月1日起,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昨日出台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拆迁许可申
接书面申请应组织听证 《暂行办法》指出,拆迁许可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递交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拆迁许可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拟拆迁区域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在拟拆迁区域内公共场所。 权利告知后5日内提出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拆迁许可机关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拆迁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利害关系人可推举代表 《暂行办法》指出,利害关系人可以推举3~5名代表参加听证会;无法推举的,可在听证会告知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拆迁许可机关申请参加听证,由拆迁许可机关在提出申请的人员中公开、随机抽取3~5人作为代表参加听证会(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代表)。其他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参加旁听,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可以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授权委托书递交拆迁许可机关。 合法合理意见要采纳 《暂行办法》指出,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房屋拆迁许可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分管房屋拆迁许可工作的负责人。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中的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见,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