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拉闸限电 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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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2:00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丁炜娜 为您报道 停电检修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物业公司、商贸城等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昨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停电检修提前7日告知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供电设施计划停电检修,应当提前7日公告或通知用户;供电设施临时停电检修,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另外,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故障保修服务机制,24小时受理故障保修。 九种行为被视为窃电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九种行为将被视为窃电。1.在发电企业的发电设施、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连接用电;2.绕越电能表装置用电的;3.违法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5.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6.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用电的;7.将预购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8.擅自改变计量变比的;9.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少计电能的。 擅自拉闸情节严重要罚款 根据《条例》,物业公司或商贸城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破坏、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