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肇事 伤者获赔近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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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2:56 东方早报 | |||||||||
闹市行走却遭飞来横祸,年仅18岁的姚纹雅被一醉酒男子驾驶的宝马车撞残。为此,姚纹雅将司机及车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7.35万元。 昨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醉酒驾车的司机张勇及肇事宝马车主仓佳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6.85万元。
2005年6月19日晚9时30分许,被告张勇、仓佳等人在贵州路一酒店用餐。用餐完毕后,仓佳将自己所有的沪D-Q4749蓝色宝马跑车发动后停在酒店门口,自己则暂时离开办事。此时,被告张勇醉酒后驾驶该车由南向北倒车撞伤原告。其后,张勇非但没有下车查看,反而驾车逃逸。 据相关资料显示,张勇撞伤姚纹雅不久后,又在新闸路、乌镇路路口撞上一辆锦江出租车,并继续高速往前行驶约200米。随后,张勇在新闸路成都北路路口,又接连撞倒了两名外来务工者。 经警方连夜追踪,张勇最终被抓获。警方查明,宝马车主并非张勇而是仓佳。当晚,她把钥匙插入钥匙孔后因接电话离开车辆。 在昨日的庭审中,仓佳代理律师强调,仓佳发动车辆后接到朋友电话。于是仓佳走出车辆寻找朋友,但就在离开车辆不到50米的距离时,张勇已驾车离开并导致事故发生。 庭审中,姚纹雅表示,事故造成其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构成十级伤残,至今还未治愈。其一家三口都是外来务工者,家庭并不富裕。为了治疗,现在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系。 经审理,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勇醉酒后驾车撞伤原告后又逃逸,具有过错。 被告仓佳将车辆发动后停在酒店门口离开,导致被告张勇醉酒驾车撞伤原告,对损害结果也具有过错。两者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事实,故应按共同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实习生 钦盈 早报记者 李燕 李道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