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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铺炕夜话:从两种合同看不同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3: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刀  

  辽宁省日前发布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女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平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这表明,那里的农民工,至少是“打工妹”们在享受“市民待遇”上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不仅是有个住处,有份工作,以至有个城市户口,更重要的是在各种法定权益上与市民一视同仁。在企业,同工同酬是必须的,公平竞聘是必要的,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同样保护,则更进一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辽宁规定的出台成了新闻。

  从辽宁的做法想到另一项有关农民工的合同。某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其条款与常用劳动合同有别,对农民工另有保护。应该说,制定这种合同的初衷是好的,但却给人以农民工“入另册”的感觉,因而产生了歧义,更有批评之声。

  两种合同,都保护农民工权益,何以有不同反应?问题出在思路的不同。辽宁做法是把职工(包括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权益保护,自然淡化了“农民工”的概念,使他们融入了职工队伍和城市生活;《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却把他们从职工整体中分离出来,看似特别保护,实则强化了“农民工”的概念,人为地把这一群体单列突出了。区别就在这里。

  农民工问题确有特殊性,事关农民工要特别关注。但从发展看问题,他们最终将完成城镇化过程,融入城市生活和工人阶级队伍。处理农民工问题要从长远着眼,要有进取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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