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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年霜雪两树梨花互争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3:23 山西晚报

  

经年霜雪两树梨花互争春(图)

  应县的梨花春酒流传千年,但其商标却被清徐一家酒厂抢注,从而两家开始了延续数年的官司往来

  说起塞北名县应县,除了举世闻名的应县木塔,还有流传千年的梨花春酒。近年来
,梨花春酒走出国门,跻身世界白酒制造业500强。

  但是,在表面的风光之下,一桩鲜为人知的纠纷却一直困扰着“梨花春”。记者几次采访梨花春的当家人,均遭婉拒。一位内部人士如此劝阻记者:“自家养大的孩子成了别人的娃,这种窝囊事谁愿意张扬?”

  将梨花春“据为己有”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酒厂———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今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抢注“梨花春”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予以撤销。“野泉”表示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定。

  8月24日,这起商标纠纷案将开庭审理。生于应县、长于应县的梨花春是怎样花落他家的?应县人能否将梨花春重揽入怀?连日来,记者采访了这起历时数年的商标纷争。

  应县之痛千年品牌遭抢注

  说起梨花春悠久的历史,应县人总是津津乐道这样一则典故。

  辽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应州木塔落成。萧太后驾幸开光盛典,州官以酒献之,太后饮,顿觉心旷神怡。时值春光明媚,木塔四周梨花盛开,太后睹景生情,当下赐名“梨花春”。此后千年,梨花春久盛不衰,名扬三晋。

  山西梨花春酿酒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的应县国营酒厂。1996年企业改制更名后,陆续开发了梨花春、梨花老窖、梨花王等上百个品种,一跃而为山西省第二大酿酒企业。

  在应县人的心目中,梨花春“生于斯,长于斯”,毫无疑问,她是应县的女儿。但是,忽然有一天,梨花春的身份变了。2002年11月,清徐一家酒厂高调宣布:“梨花春是我的,任何企业如使用梨花春商标,将构成恶意侵权。”

  “想想都窝囊,自己养大的孩子竟然成了别人的娃。”消息传来,“梨花春”上上下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和愤怒中。

  清徐之喜天上掉下“摇钱树”

  将梨花春收入囊中的“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坐落在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7月21日,记者来到了这个著名的“葡萄之乡”。

  “要怪只能怪应县家,你就没有管好自己的娃。”马峪乡一位乡干部开门见山。“我们都不敢相信,(梨花春)这么有名的商标竟然没有注册。”旁边一位工作人员说:“简直是天上掉下个金娃娃。”

  将金娃娃捡到手的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建于1996年,是一家民营企业。走进不算宽敞的院子,四周寂静无声。记者在总经理办公室“堵住”了野泉老总王振荣。

  半年前,梨花春官司“激战正酣”时,记者曾经“一赴”野泉采访,王振荣语气坚决,一口回绝。这次,在记者的反复请求之下,王简单介绍了有关情况。

  王振荣说:“说一千道一万,注册梨花春商标的是我,不是别人。”

  “您以前听说过梨花春这个名字吗?”记者问。

  “不太清楚。”王振荣说。

  据王介绍,早在1993年3月,东北一家酒厂就获准注册了“梨花”商标。应县酒厂的梨花春系列白酒上市后,该厂曾派专人与应县酒厂交涉,“听说没说下个样子”。

  2002年,这家东北酒厂找到王振荣。据王说,双方交流甚欢,一拍即合。2002年5月28日,“梨花及相关图案”正式易主,野泉酒业成了该商标的“合法拥有者”,接着又申请注册了“梨花春”、“梨花王”等系列商标,并相继在市场上推出了“梨花老窖”、“梨花王酒”、“梨花春酒”等系列产品。

  “能透露一下梨花商标的转让费吗?”记者再问。

  “我只能告诉你,不多,很少很少。”王振荣笑言。

  在此前的采访中,梨花春酿酒集团办公室常主任告诉记者,1996年,他们曾经尝试注册“梨花春”,但被驳回,因为“梨花”商标已经注册在先。为了将“梨花家族”召回门下,他们曾几赴东北,欲与“梨花主人”商讨转让事宜,均空手而归,“连对方的厂子都找不到”。但事隔几年,“东北梨花”为什么选择了名不见经传的“清徐野泉”呢?

  “这就好比你采访,有成功的,有不成功的。”王振荣自豪地说:“我们的合作就属于成功的。”

  除了大张旗鼓地面向社会招商,“清徐野泉”甚至直接向“应县梨花春”叫板。

  2005年3月,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通过媒体发出声明,任何企业如果未经同意使用梨花春商标,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和恶意商标侵权。

  “骨肉”之争名门身世遮乌云

  “清徐梨花春”摩拳擦掌,“应县梨花春”寸土不让。一时间,真假梨花春同台亮相,互不相让。消费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2005年4月15日,山西梨花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梨花春”。他们认为,“处于亏损状态和停产边缘”的野泉“不当注册”的商标,与他们早已使用并广为人知的“梨花春”、“梨花王”商标相同,造成公众误认或误解,极大地影响了“梨花春”的声誉,给企业的发展壮大带来严重威胁。

  “我本来以为他们会先礼后兵,没想到……”对于山西梨花春集团的“发难”,王振荣似乎有些不适应,但随即做出了反应。

  在一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的答辩书中,“野泉”重申,“梨花春集团”故意将他们的注册商标“梨花”突出使用,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将会对公众产生误导。

  “真的假不了。”应县梨花春志在必得。

  “口说无凭,谁注册了算谁的。”“清徐野泉”毫不示弱。

  这桩由商标引发的官司也惊动了山西省政府、省工商局,他们先后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恳请其尽快裁决,以维护山西梨花春集团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无形资产继续流失。

  专家之言抢注行为不正当

  2006年5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这起商标争议作出裁定,撤销野泉酒业公司注册的“梨花春”商标。

  该裁定认为,山西梨花春酿酒集团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梨花春”品牌已与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作为同行的“野泉”公司却将“梨花春”注册使用,其主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明显,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山西梨花春集团的“在先字号权”。按照《商标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予以撤销”。

  “这起官司我会奉陪到底。”王振荣说。目前,他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8月2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这起商标纷争案。

  “从本质上说,商标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应该得到支持。”山西同领商标专利事务所著名商标专家李晋春说,“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启示是,提高商标意识是每个企业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本报记者郭风情

  山西汾酒赢了商标侵权官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生效,该裁定对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

  2002年12月30日,老传统公司起诉汾酒公司侵犯其“家家”牌注册商标使用权。原告诉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并为保证“家家”产品的上市和产品质量新建了厂房和先进的生产线,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给原告批准注册了白酒产品的“家家”商标,原告对“家家”商标依法拥有专用权。原告认为汾酒公司违反《商标法》,与原告注册“家家”商标的同类产品白酒上使用“家家酒”作为商品名称在山西各地广泛销售,侵犯其合法权益。

  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山西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836.88万元。山西汾酒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原告所有。

  但是,2004年6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对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2004年7月12日,老传统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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