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判决书作伪证被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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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5: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鞍山讯(记者董南迪)在一份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辽宁省高法的判决书复印件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字体,难道省高法的判决书有错误? 记者昨日获悉,经鞍山市中级法院审查,省高法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是有人故意伪造的,而实施伪造的就是原告的代理人。
据鞍山市中院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5月24日鞍山市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两名被告索赔134万余元赔偿金。 在庭前准备阶段,原告代理人罗某向法院提交了4份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辽宁省高法(2004)辽民再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在审查证据时,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提供的省高法判决书第一页、最后一页与正文中的字体不一致,随即决定传唤原告代理人罗某。 在法院要求罗某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时,罗某称原件丢失,而被告也表示该判决书原件丢失。 法院调取了存卷的省高法(2002)辽民再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经对比发现,存卷的判决书除年度号、判决书签发时间以外,其他内容与罗某提供的复印件没有不同。由此可以说明原告提供的省高法判决书复印件将判决书年限、落款日期变造了。法院随即对原告代理人罗某进行了调查,罗某表示他提供的省高法判决书是从鞍山市中院档案科复印的,这种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符。通过对罗某进行法制教育,罗某承认向法院提交的省高法判决书是他本人复印时改的,按照原判决书2003年7月17日的宣判日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因此他将2003年改为了2004年。 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鞍山地区首次出现涂改法院判决书伪造证据的案件。 日前,鞍山市中院考虑到罗某的健康状况没有采取拘留措施,最终对原告罚款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