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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大树禁止移出公益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6:4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实习生严青记者解悦)我省立法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树移植问题作出规定,生态公益林区内禁止移出10年以上大树,禁止砍柴、采脂和狩猎。

  生态公益林包括十二大类

  由于生态公益林尚没有明确法律界定,草案首次对生态公益林进行了列举表述:“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沿江沿海防护林,护岸护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地森林等。”

  10年以上大树禁止移出公益林

  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树移植问题,草案明确:“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集珍贵树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集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姜道远对此予以说明,限定树龄10年以上,主要根据是10年的树木已接近成熟年龄,生态特征已经稳定,移植后成活率较低,生长势衰退,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草案还明确了相应处罚规定:移植树龄十年以上林木或者未经批准采集生态公益林内珍贵树木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种移植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以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生态公益林内禁止采脂、狩猎

  为保护生态公益林,草案规定,禁止采伐、采挖名胜古迹、纪念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砍柴、采脂、狩猎;禁止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禁止野外用火;禁止修建坟墓;禁止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

  (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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