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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6:4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解悦实习生严青) 全省有中小学生近1100万人,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就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与责任、伤害事故处理与损害赔偿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这是我省首次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多个部门为学校周边环境尽责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分七章,包括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损害赔偿等都有明文规定。

  《条例(草案)》特别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应尽的职责,明确要求,“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抢劫、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并明确规定,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时制止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

  学生未到校要告知监护人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是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学校作为预防事故发生主体,更应加强对事故的防范。《条例(草案)》对学校应履行的职责作了15条具体规定,包括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员工,应当依法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

  学生见义勇为受伤害,受益人要补偿

  近年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起矛盾激化,《条例(草案)》做出细化规定:因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赔偿经费来源将有保障

  学生在学校“出事”后,学校承担的赔偿费用往往难以解决。目前,苏州市的做法是由政府出资为公办学校购买保险,其他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都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这种制度。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当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据此规定,学校承担的赔偿费用来源将得到保障。

  (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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