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征税进境机动车作出新规定自用车登记1年后方可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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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03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陈惟通讯员张梦麒)海关近日对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规定出台后,上海海关采取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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