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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珍贵大树禁止移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3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昨天,《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对于目前频频出现的将大树移植到城市的做法,条例草案给出明确限制———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集珍贵树木。

  部分生态林可适度开发

  生态公益林是向社会提供生态服务,必须对其严格保护,但考虑到目前政府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不考虑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不利于生态功能的维持。因此草案在坚持“保护前提下开发,开发为保护服务”的原则下,对一些生态区位不太重要的生态公益林,允许经营者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生态公益林进行适度开发利用。草案对禁止采伐、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更新采伐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树移植问题规定,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集珍贵树木。违反规定者要责令补种移植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姜道远说,限定树龄十年以上,主要根据是十年的树木已接近成熟年龄,生态特征已经稳定,移植后成活率较低,生态势衰退,会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征用生态林要异地恢复

  条例草案还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被征收征用。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征收征用的,草案规定:确需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用地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因征用减少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异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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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占滥用生态林时有发生

  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水面大,山地少,宜林荒山荒地有限,现有的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林相、林种单一,林分质量不高,大多分布在人口稠密地区,而且乱占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森林火灾防不胜防。《条例(草案)》所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是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林,名胜古迹林和纪念林地等。

  作者:刘颖/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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