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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0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高薇实习生刘美娇)7月24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3年12月底前受伤的“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用以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衔接。

  自2006年7月起,护理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
员的定期抚恤金,不再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并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新政实施后,2003年12月底前受伤,工伤致残程度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将由原来领取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定期抚恤金,其中包含89.80元的生活补贴,将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则由单位补足。

  工伤1—4级人员,已于本办法下发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总额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为其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补足。《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2004年1月1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原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按原享受定期抚恤金额度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在职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至6级的,从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按规定,核定伤残津贴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伤残津贴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退休人员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养老金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调

  此次工伤保险新政调整,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后死亡,过去已按48个月发给的,从本文下发后予以补发。

  而对于工亡遗属的待遇,《通知》规定,2003年12月底以前死亡的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享受遗属待遇的条件及抚恤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但不再随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延迟工伤认定

  单位负责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一次性工伤待遇按12个月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超时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对于参加工伤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其他待遇从核准的下月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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